所以,由法的规范、制度、组织、设施与观念的组合及其运作而形成的秩序状态的法治,其历史、现实与未来也离不开人自己的主观构设与理性创造。
但这种推演能否依照公理化标准建构起跨越不同法律制度、不同法律部门的宏大体系呢?至少我们目前还没有发现有哪位法学家已经做到这一点。论题学作为一门学问的目的就是试图寻求论题或论点的位子,建立论题目录。
我们当然可以想象从最普遍化的、最抽象的属(genus)之意义上来寻求所有法律之有效性推理的前提条件。[88]自然,以或然性的原理、或然性的知识或普遍接受的意见为推论前提的论题学不再符合这种公理化知识和方法的标准和理论旨趣,其被学人们轻视和淡忘乃是不言而喻的结果(稍晚于笛卡尔出生的意大利人文学者维柯〔Giambattista Vico〕曾提出凭事实认识真理〔Verum-ipsum-factum〕和诗性智慧的新科学方法与笛卡尔主义对抗,但同样被科学主义的历史湮灭了[89])。由每一种类的事例所特有的命题组成专用论题,它是每一种科学(自然科学、伦理学等)所特有的论题。这种认识和传授知识的活动,当然不同于自然科学和以自然科学理论旨趣建构的社会科学。在法律实践活动中,一项主要的工作就是将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适用于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上。
[60] Juliu Stone, Legal System and Lawyers‘ Reasoning, Standford, California, Standford University 1968, p. 332.也参见廖义铭:《佩雷尔曼之新修辞学》,台湾地区唐山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327-328页。[75] 罗念生先生认为,将enthymema作为省略式三段论是一种误说。这表明,"话语和实践互相依存。
而"言语"或"言说"则是在话语中使用句子的语言行为,其基本要素为"话语"或"言语行为"。前已叙及,人的世界即语言的世界,人的日常生活世界就是由现实的人的言语行为构成的话语的世界。(9) 以上述思想家对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及其对它们各自特点的分析为基础,我倾向于在扩展了的意义上理解人的公共生活领域,而在限制了的意义上理解人的私人生活领域:公共生活领域即社会活动主体(虽然必然以公民个人为基础但又并不仅限于公民)以其整体利益或者社会普遍利益为指向的现实活动领域,它既具有广泛的自由度和稳定的平等基础,又具有广泛的开放结构。(14)所以,分析探讨法治实践所面对的社会公共话语及其所蕴含的社会心态与社会情感、社会道德观念与社会价值准则、社会认知与社会思维方式,对于法治实践本身具有重大意义。
难怪美国人类学家R·M·基辛坚持认为:"人类之所以异于禽兽,主要是因为人类有创造并运用象征符号(symbols)的能力。再次,强化社会主体的话语及其言说的理性因素,鼓励社会主体在话语言说中的反省思考与批判意识。
因为,正是在每一个主体自由地充分地表达其对某种公共事务的见解,在其平等地进行话语的交流之中,不间断的话语言说使每一个主体都在对自己的见解加以反复论证的同时又在尊重和理解其他主体的话语意义的同时不断地说服其他主体。(7)尤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25、126页。所以,一个社会的基本的观念系统如道德观、宗教观、文化观、社会生活观与政治法律观等,固然是在语言及作为语言运用方式的话语特别是社会的公共话语中得到充分体现的。人的生活,无论是作为历史的过去的生活,还是作为当前的现实生活,甚至是作为将来的未来生活,也都是而且也只能是由人的语言或者话语来构造的。
"公共生活领域的存在,也预示着加入这个领域的社会活动主体共同拥有并活动于同一有意义的世界上,"共同生活在世界上,这从根本上意味着,事物的世界处于共同拥有这个世界的人之间,就如同一张桌子的四周围坐着许多人一样。"(13)就法治而言,其基本意义在于确立社会生活领域法律至上的法律统治,这种"法律统治受到公共性,亦即公共领域的保障,其功能立足于法律秩序的自然基础之上"。再次,法治的主体要素与客体要素的有机结合即法治的实践操作与现实展开过程,更要依赖于法治的主体对法治的客体要素的意义及其负载的价值旨趣与精神蕴含的深刻理解,依赖于其在各自的理解与"言说"的基础上形成必要而广泛的社会共识即"法治"的公共话语。同样,既与一般的官方话语有别又与一般的民间话语或者大众话语不同的独立的法律职业话语(亦可称之为法律职业"行话")的形成,对于整个社会范围内形成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主旨和根本原则相一致的社会的公共话语,其积极意义实在不可低估。
"(5)我们也相信人类学家萨丕尔的见解:"事实上,'现实世界'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团体的语言习惯之上的。'"(4)所以,我们赞同这样的看法:"作为独一无二的文化现象,语言直接构成人类的存在方式。
从最根本的意义上来讲,人的世界,即是由人的语言或者话语构成的具有意义联系的不断展开的世界。那时,他们既不是作为商业或专业人士来处理私人行为,也不是作为合法团体接受国家官僚机构的法律规章的规约。
由于在公共生活领域,每一个社会活动主体都是自由而平等的,所以公共话语不可能由某一个或某一些主体以强力压制的方式使其他主体屈从于自己的话语权力而获得,也不可能由主体通过单纯的话语的外在表白或者自我攀谈式的内心独白而获得。"(3) 正是语言使生物的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也使人的生活与人的世界得以形成、展开并不间断地得到延续。这些象征符号极为广泛而复杂,诸如手势、身体动作、表情、声音、语词等等都包括在内,但最为基本也最为常用的乃是语词。例四:在日常生活的具体生活场景中,一般民众既瞧不起法律而对之持轻蔑态度(通常的话语是:"法律?有什么用?法律哪有权大?。不同的社会所生活于其中的世界是不同的世界,不只是贴上不同的标签的同一个世界"。今天,报纸和期刊、广播和电视就是这种领域的媒介。
并且因为每个人总是希望语言这种经常使用的工具经济、简便、省力,以最小的气力表达最大的信息量,因此一种语言总是与它的环境高度适应。这不仅因为语言促成了人类的文化,造成我们在大自然中独一无二的地位。
由于它们具有抽象性,所以同样也能保障一切具体之物有着一席之地。法治的存在与践行与"法治"的公共话语密切相关,是因为首先,法治之客体要素的型构以其公共话语的意义赋加为必要条件。
(14)[德]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王晓珏、刘北城、宋伟杰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32、126、125页。因为,正是音节清晰的语言,才使得类人猿那种偶然动用工具的活动,转变为人类之具有进步性和累加性的使用工具的活动。
人类生活在自己的语言之中。所以,"语言不是一种虚饰,它在执行着某种实际的功能。因此,这种行动具有这样的保障,即他们可以自由地集合和组合,可以自由地表达和公开他们的意见。其三,它是开放的,公开、平等而自由的讨论与对话是其常规表现形式。
(13)三好将夫:《没有边界的世界?从殖民主义到跨国主义及民族国家的衰落》,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84页。(6)转引自同上书,第5页。
无论他做了什么,都不会对他人产生任何意义或结果,对他来说至关重要的事情对其他人是无足轻重的。"(2)怀特更具体地分析了语言与人类生活的极其密切的关联,即:"没有语言,我们就不会有政治、经济、宗教和军事的组织。
注: (1)艾四林:《哈贝马斯》,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60-61页。这些普遍原则由于对个体本人来讲永远都是外在的,因此它们能够保障个体内心世界的文学表现有着一席之地。
正是在对语言的自觉运用之中,人才通过语言在思维之中认识、理解和创造着自身和生活,从而也创造了人的世界。同时,一个社会基本的规范、制度与组织机构系统的存在及其运作的正当性、合理性与有效性,既会产生出与它们自身相适应并予以自我支撑的社会语言与公共话语,又要求整个社会有意识地形成与其基本规范、制度与组织机构之品性相一致的社会语言与公共话语,并得到这些社会语言和公共话语的社会观念与情感的支持。三、中国法治实践所面对的社会公共话语之意义所展示的社会心态、情感、价值与思维逻辑,在本质上是与法治的目的追求与意义旨趣相悖的。公共话语的形成以人的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领域的相对独立与区分为前提 ,以社会活动主体广泛的对话与交往为条件。
例五:在一般民众看来,法律和司法机关在社会生活中实际上是没有地位的,或者说其地位极低,处于边缘化境地,这从一句民谣(公共话语之表现)中完全可以领会其尴尬与无奈:"党委有权、政府有钱、人大举手、政协发言"。公共话语的形成,只有通过众多的社会活动主体在各自的言说或者话语表达的基础上自愿地进行对话式的交往实践才有可能。
话语或者语言,总是从一个侧面深刻地反映着主体的性格、情感、理想与思维。第四,真正的法治所要求的法律和司法对公民基本人权全面而充分的保障被政治权力冲淡,法律和司法成为政治权力的工具和手段,法律无力承担法治所要求的"限权"与"控权"职责。
而真正的法治所极其需要的是温和的渐进改良与常人情感和常人关怀,因为只有在稳定的和平的社会环境之中真正的法治才会迈步前行,它在本质上是拒斥军事思维与战争逻辑而始终与和平思维与建设逻辑天然有缘的。第六,在中国法治实践当中,独立而自主的法律职业阶层(由法律职业人员、法律职业团体和组织构成)的出现,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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